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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红酒清关

宁波进口红酒报检商检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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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进口葡萄酒质量安全,外高桥局多措并举加强对进口葡萄酒的检验监管。一是加大《食品安全法》、标签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进口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进口商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进口企业守法经营;二是严格做好进口葡萄酒标签检验工作,建立进口葡萄酒标签三级审查流程,要求进口商仔细核实产品标签信息,提前与葡萄酒生产商联系,根据生产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产品类型的标注,确保标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是督促进口收货人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明确每批产品的流向信息,并对其流向信息实施每批核查,确保产品可追溯;四是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加大与地方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加强与工商部门协作开展市场抽查检查,重点排查流通领域进口葡萄酒的流向、存储、销售情况,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一、进口葡萄酒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除原产地等相关证书外,其余应加盖公章):
(一)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货物中文、外文名称信息、品牌名称、产区和酒庄信息、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首次进口预包装葡萄酒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葡萄酒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注:中文标签样张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葡萄酒》(GB 15037)、《发酵酒及配制酒》(GB2758)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负责自行制作。原标签样张、翻译件和预包装葡萄酒中文标签样张应制作在A4纸上,如果标签样张大于A4纸,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应提供按比例缩小扫描在A4纸上的样张(样张应标示缩小比例),缩小的比例应确保缩小后的标签样张字体清晰能够识别。

(三)进口散装葡萄酒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 国内灌装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四)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葡萄酒时提供其他材料。

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我国葡萄酒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葡萄酒》(GB15037)、《发酵酒及配制酒》(GB2758)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等要求。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内容应向标准发布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负责机构进行标准事项的查询及垂询。
进口葡萄酒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出证放行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定进口葡萄酒是否合格。
(一)经判定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葡萄酒。
经判定合格的,进口商应同时提供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电子版(要求:jpg、gif、bmp格式,并且<=500K),由检验检疫人员录入标签备案系统。
(二)经判定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四、食品进口与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具体要求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6-11 15:13:5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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