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温州|上海|杭州|丽水进口红酒企业收货人备案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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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红酒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红酒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红酒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
红酒进口收货人备案所需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葡萄酒质量检验检疫报告;
企业需将所对应的进口葡萄酒样酒由国家商检总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 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原印件及译文(此证应为出产国当地的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
4、 生产厂商《卫生许可证》原印件及译文(此证应为出产国当地的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
5、 生产厂商《葡萄酒生产工艺流程》原印件及译文(只需要简单的葡萄酒生产工艺流程说 明示意,并加盖企业印章或负责人签署。);
6、 中文商标设计样张。
进口葡萄酒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红酒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报检单中注明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名称及相应的备案编号。
2、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 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样张;
(3) 首次进口的进口葡萄酒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当进进口葡萄酒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葡萄酒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编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第(3)至第(5)款证明材料。
首次进口的葡萄酒,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标签备案编号。3、提供境外葡萄酒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收货人备案号。4、特殊规定: 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其他卫生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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