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报关业务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这两栏所填报的名称和十位号通常是一样的。也有不一样的时候,经营单位是一个公司,发货单位又是另一家公司。当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不一致时,就要提供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的《委托代理协议》,即发货单位委托经营单位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并以经营单位的名义进行报关,此种情况通常称为“双抬头”。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新版报关单已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时),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出口时)。
即对于出口业务,出口报关单的抬头有两个,收发货人(第一个)及生产销售单位(第二个)。
其中:
1、“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2、“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或委托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注意,生产销售单位分为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生产单位通常指工厂,销售单位通常指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
对于代理出口的业务,若A公司出口且是自营出口,则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都为A公司;若A公司委托代理企业B代理出口,则收发货人为B公司,生产销售单位为A公司。
对于进口业务,进口报关单的抬头有两个,收发货人(第一个)及消费使用单位(第二个)。其中:
1、“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2、“消费使用单位”填报进口货物在境内最终消费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对于代理进口的业务,若A公司进口且是自营进口,则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都为A公司;若A公司委托代理企业B代理进口,则收发货人为B公司,消费使用单位为A公司。
综上所述,全速易出口认为,在自营模式下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为同一公司;在代理模式下,收发货人为代理方的公司名称,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则是委托方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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